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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依法救治车祸伤者 陷入无法收回医疗费窘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08:27 法制日报

  本报讯 (陈修琪 记者 李青)“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这是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最具人性化的一个标志。然而,江西省南昌市第一医院就遭遇到这样的事情:接收一名因交通事故而入住的病人后,其伤愈后却支付不了医药费,医院遂将病人推上法庭,但医院虽然胜诉却拿不到应得的医药费。

  官司赢了却没拿到钱

  2003年8月中旬,家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李明(化名)外出做事,被飞驰而来的小货车撞倒在地。

  事发后,李明被送往南昌市第一医院抢救。李明在医院治疗80天后,伤愈出院,共花费医疗费等72881元。除事发当天晚上交纳了1000元医药费后,李明带着71881元的债务离开了医院。

  该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对该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虽然肇事司机承担责任,但李明却没有拿到赔偿款。2004年初,多次催促要钱均被拒绝的李明,在收集好证据后,将撞伤他的货车司机告上了法院。

  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医院的医疗费用发票,李明打赢了官司。法院判决李明因交通事故所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全部归肇事司机赔偿。

  但让李明一直感到无奈的是,官司赢了却怎么也拿不到钱,法院还存在执行难问题。今年5月份,南昌市第一医院连续多次催要医药费,均因李明没有钱而无功而返。最终,医院选择了走法律途径。

  2005年9月21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李明和医院双方因治病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李明作为患者,在接受医院的医疗服务后,应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现李明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医院的医疗费,理由不能成立,李明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李明偿付医院医药费71881元。

  谁为医院急救费埋单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南昌地区共发生交通事故593起,其中死亡事故113起,特大事故1起,死亡129人、伤546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39649元。而根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肇事车主逃逸、拒绝给付医药费的情况下,而保险公司又不给予先行垫付时,还可以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伤者支付的抢救费用。

  从南昌地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数据中可以得出,事故数与受伤人数比数为1:1.1,也就是说,每一宗事故都会有一名以上的伤者需要马上接受治疗,而治疗他们的费用,只能出自肇事车主、保险公司或是社保救助基金。如果这些都不能落实,那么只能由医院临时来填补这个“无底洞”了。

  医院陷入医疗费无法收回的窘境

  据南昌某医院一负责人介绍,自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后,该医院仅外科就已为伤者垫付各种费用达几百万元。

  该负责人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而医院本着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精神,往往为那些需要紧急抢救的伤者开辟绿色通道,首先不惜一切代价挽回人命,但后续救助往往面临医疗费用无法收回的窘境。

  该负责人说,如果遇到一些没有投保的车辆撞伤了人,肇事车主又逃逸了,没人承担责任,按理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而社会救助基金至今没有成立,医院对垂危的病人又负有救治的义务,只能无偿救助了。

  南昌市某医院外科的王主任也表示,医院不仅要承担病人的治疗费用,后期的救治护理费用更是惊人。加上病人的日常开支,包括吃喝费用等,医院真是不堪重负。有些赤贫的病人,医院甚至要负责他们回家的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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